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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的思考

  

  随着管理的更加规范,效益不再是烟草经营与管理的唯一目的,管理、服务与质量已成为我们烟草部门的工作重心。观念在转变,作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管理模式也必然随着机制与模式的转变而转变。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与烟草主管部门处于平等合作地位。从商品流通的角度上说,批发与零售是商品流通链中的两个不同的环节,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经营伙伴关系。正因为是特殊商品,决定了烟草的供货对象只能是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批发企业有义务告知零售企业的价格、品牌与供货数量,并最大限度地满足。

  二、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与义务管理和指导零售户。烟草经营与烟草管理是一个部门中的两个不同职能。管理的目的是要求督促零售企业步入烟草运营的正常轨道,搭建一个公平竞争、互利双赢的市场环境。烟草主管部门有义务和权力指导、管理和引导。按照公共管理组织的原理来说,管理是以使被管理者达到高度自律为目的。为此,我们烟草主管部门履行的是其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而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

  三、必须考虑管理对象的管理与效益并存。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烟草零售企业也不例外。随着利益的驱使,部分零售户必然铤而走险,不自然地脱离开烟草主管部门引导的正常轨道。为保证零售户的正常合理利润,除了正常货源的配供外,还必须佐以相关的法律政策。

  这个相关的法律政策是什么呢?就是规划零售户的合理布局的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制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而就目前的合理布局要求(30米)等于是一根绳子去衡量等距离。而一根等距离的绳子终究包含着多少因素?一根等距离的绳子作为衡量布局是否合理,是不是也得重新衡量?

  县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理布局规划从哪个方面入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要求综合上述四个因素。由于这四个因素的不平衡,就决定着合理布局规划不确定性,不宜也不能搞一刀切。在服务年管理中提倡的人性化执法,应该说体现出执法的完整性与管理框架的突破,也体现出执法与管理的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在考虑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以人为参照物,因为人决定着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与消费能力提高,恩格尔系数就减少,卷烟消费档次与规格就提高,健康环保意识加强,卷烟消费量将减少。随着《国际卷烟框架》进一步实施,禁止吸烟与主动戒烟人数将愈来愈多。一般地说,设立卷烟零售店在于方便烟民,100户或300人1家零售店比较合理,既能方便烟民,又有合理利润,也能使零售户安心职业经营。另外,烟民密集区也应适当考虑。目前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而且外来人员消费量大档次集中,当然交通状况也不能忽视。

 

文章来源:摘自烟草在线推式信息第0804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