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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非法拼装和贩卖烟草

专用机械团伙案判决

 

  今年 7 月 4 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广州 市公安经侦支队与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去年侦破的“ 3 · 08 ”大型非法拼装和贩卖烟草专用机械团伙案,以非法经营罪对涉案 14 名违法分子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8 个月至 7 年等不同刑期,最高判处罚金 15 万元。

  该案自 2004 年初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线报开始侦察 , 市烟草局密切配合市公安经侦支队和行动技术部门,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 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采取行动,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 206 号 101 房内抓获该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林培峰、林培祥等 3 人;在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捣毁制假烟机配件仓库 2 个,现场查获烟机零配件、装机资料、财务账册、销售记录、存折、单据等一批涉案物品;在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旧广从公路旁一旧厂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 7 名,现场查获已拼装完成的 YJ14-23 制假烟机 1 台套。之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继续派员到四川、贵州等地调查收集该团伙涉嫌犯罪的各种证据, 我局密切配合,积极深挖扩线,并组织专人到温州、郑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于 2005 年 4 月及 7 月期间,再抓获 4 名与该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 至此,该案共查获 YJ14-23 制假烟机 1 台套,烟机专用件 15686 件,通用件 20813 件,抓获涉案人员 14 人。

  本案涉及非法拼装和贩卖烟草专用机械,在我省从未有过此类型案件的判决先例。 为从重、从严、从快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2006 年 3 月 17 日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专门就此案邀请广东省有关执法部门召开协调会。会上省市区公、检、法机关 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并为今后全省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具普遍意义的指导性意见:一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在仓库储存价值 103 万元的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的行为与其生产、拼装、贩卖烟机的犯罪事实是连贯的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合为一个整体考虑,检察机关可在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择一重罪,提起公诉;二是可以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排除本案烟机专用件用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以客观行为的表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目的。

  该案件涉及广东、江西、贵州、广西 4 省份,在省内涉及广州、河源、东莞等地区, 涉及的烟机数量约占当年全国拼装和贩卖烟机数量的一半以上,是我省制假烟设备的主要来源。此案 牵涉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该案的一举告破 有效规范了广州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尊严,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有力打击了卷烟制假贩假活动。执法部门在该案中关于法律适用达成的一致意见,突破了以往对违法经营烟机零配件的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刑的局限, 为从源头上重拳打击卷烟制假贩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专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