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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有权查处哪些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现行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级烟草专卖局)有权查处以下几类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
   (一)非法生产案件包括: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案;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案。
   (二)非法经营案件
   非法经营包括下列行为: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2、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购销业务。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跨越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4、烟草专卖零售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渠道进货。
   5、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6、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7、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8、无五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统称为五种烟草专卖品)。
   9、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0、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烟草制品保税仓库。
   11、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
   12、拍卖企业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三)非法收购案件指:非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案件包括: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转让许可证、不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册等案件。

 


摘自《东方烟草报》